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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废气验收监测时,低浓度颗粒物是否必须进行同步双样,全程序空白是否要扣除?
A:同步双样是一种质控措施,HJ836-2017中7.3.8 规定“采集同步双样时,每个样品均应采集同步双样,同步双样的采集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其中所指的“每个样品” 为一个有效数据的组成样品(如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多个样品),因此不是所有样品都必须采集同步双样。同步双样的浓度计算和允许相对偏差。
全程序空白不能扣除。
全程序空白也是一种质控措施,用来判断和评价采样结果的有效性的。HJ836-2017中10.3.4 规定“任何低于全程序空白增重的样品均无效。全程序空白增重除以对应测量系列的平均体积不应超过排放限值的10%”;10.3.7规定“颗粒物浓度低于方法检出*,对应的全程序空白增重应不高于0.5mg,失重应不多于0.5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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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对于颗粒物(处理设施前、后)是否要分次采够1h,针对GB16157?
A:GB/T16157-1996中对颗粒物采样只规定了单个点位的采样时间一般为3分钟,并未对滤筒的整体采样时间做出明确规定。但各类废气评价标准均注明是标准值为1小时的浓度排放均值。故每个有效评价值应分次采够1小时。
3
Q:无组织废气如Cl2、NH3等分析方法中要求采样时间与GB16297中的小时均值要求不一致,按哪个要求采集?
A:方法标准中给出的是单个样品的建议采样时间,是建议、不是规定。具体单个样品的采样时间根据排放废气中该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确定。与GB16297中连续1小时采样或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是不矛盾的。
4
Q:高温烟气中,如何准确测量甲醛?纤维板企业,生产过程涉及蒸煮烟蒸温度56℃,含湿量10.2%,环保设施为旋风除尘加水幕。在监测过程中,可见有水汽吸入吸收液中。
A:甲醛易溶于水,依据GB/T16157,在采样过程中需对采样管进行加热,以防冷凝水产生吸附甲醛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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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锅炉烟气监测,锅炉氧含量(燃气)在实测过程中可达到10%,如何去排查问题?另燃气锅炉测试CO为1000多mg/m3,SO2为1500mg/m3,O2为8.3%。 SO2值异常是否因CO干扰?或有其他废气汇入?(该厂生产六氟化硫气体,因管道全在地下,无法查验)。
A:燃气锅炉氧含量高是配气原因造成的,10%的氧含量属可接受范围,不需排查。
燃气锅炉二氧化硫1500 mg/m3,CO1000多mg/m3,CO正干扰的可能性很大。应改用其他方法进行测试,如红外法、紫外法或傅里叶变换红外法,以判定该监测结果属CO干扰还是工艺尾气混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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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验收监测时,颗粒物无组织只是在污染源下风向2-50m,而不是厂界?
A:颗粒物无组织监测分厂界无组织和车间无组织两大部分。
7
Q:验收监测过程,什么时候测厂界无组织?什么时候测车间无组织?
A:一般验收监测都应针对企业的特征污染物和国家重点控制的污染物做厂界无组织监测。
排放标准中对车间无组织排放有要求的,验收时应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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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验收监测时,一般锅炉及除尘器选择GB16157测定颗粒物浓度,结果报<20mg/m3是否可行?
A:不需对监测结果进行折算的污染源,监测结果低于20mg/m3时,报“<20mg/m3”。对于排放浓度需要进行折算的锅炉,不能确定折算后的浓度,故不能报“<2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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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企业自行验收监测(或委托第三方),是否有明确的监测次数、频次、天数?
A:已颁布的行业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和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中均有专门章节对监测的低频次(监测天数和每天的监测次数)做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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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验收监测中,如有环境保护敏感点,是否要同时测定污染物排放及环境空气质量?
A: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评及批复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因此,环评及批复中有要求时要同时进行监测。尽量在敏感目标处于下风向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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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砖厂目前实行新标准后,颗粒物30mg/m3,达到标准太难,参照当时环评及批复实行的标准,达标,针对新标准不达标,验收过程中如何处理?
A:《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中给出了现有企业延续执行旧标准限值的时限(2年半),在这期间,企业应积极整改,采用先进的治理设施,使污染物排放达到更严格的限值要求。验收监测严格按照标准的时限规定执行相应的标准限值,若不达标,应进行处理设施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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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针对处理效率尤其排气筒,很多处理设施之前无排气筒管道,无法开孔怎么办,进口开孔后,规范是否也跟出口一样严格执行“下三上六”的要求,是否不满足就不开孔?
A:“技术指南”中规定,对不具备处理效率监测条件的(因安全和设施本身原因等),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即可。监测断面选择时的“下三上六”原则是一种良好的要求,实际情况不能满足要求时,采用加密布点的方法进行采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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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排放总量=烟气流量×实测浓度”还是“排放总量=标干流量×实测浓度”?
A:都不是。排放总量一般指月或年的排放量。排放速率的计算公式,
排放速率=标干流量×实测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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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B16297-1996中提到“新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按原来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那对油烟是否适用?
A:饮食业油烟的监测依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的相关要求,其中5.3规定“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的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未做达不到高度要求严格执行标准限值的规定。达不到排气筒高度要求应视为未按要求完成环保设施的建设,属于验收不合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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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三同时”登记表里污染物排放指标后填写,是否只填写总量控制指标下的指标?
A:“三同时”登记表中污染物指标,既要填写总量控制的指标,也要考虑排污许可证中的排放指标。